十一月,榕城入冬了。
沈溪接了一个新案子——外卖骑手工伤认定纠纷。
当事人叫刘国强,四十三岁,是某外卖平台的骑手。
刘国强来找沈溪的时候,穿着一件旧棉袄,手上有好几处伤疤。他的右腿走路有点跛。
“沈律师,我在送外卖的时候被车撞了。腿骨折了,住了两个月的院。但公司说我不是他们的员工,不给工伤认定。”
沈溪接过材料,看了一遍。
刘国强和外卖平台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一个“网约工协议”。协议上写得很清楚——“乙方(刘国强)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合作关系。”
这是外卖平台的通用做法——把骑手定义为“独立承包商”,而不是“员工”。这样,平台就不用给骑手上社保、工伤保险,也不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刘师傅,”沈溪说,“你这个案子,核心问题在于——你和平台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什么是劳动关系?”刘国强不太懂。
“简单来说,如果你们是劳动关系,那你在工作中受伤,就属于工伤,平台要赔。如果你们是合作关系,那你受伤就是自己的事,平台不用赔。”
刘国强沉默了一会儿。
“沈律师,我在这个平台送了三年外卖。每天跑十二个小时,一个月跑二十八天。他们规定我必须穿他们的工服,用他们的箱子,接他们的单。迟到扣钱,差评扣钱,不接单也扣钱。”
“他们管我上班,管我穿什么,管我怎么送。这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什么是劳动关系?”
沈溪点了点头。
“刘师傅,你说得对。法律上判断劳动关系,看的不是合同怎么写,而是实际怎么履行。你提供的这些信息——平台对你进行管理、考核、奖惩——这些都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从属性’,也就是劳动关系。”
“那我这个案子能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