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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第 10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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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和律协联合举办的青年律师检察官模拟法庭对抗赛。”

周敏把一份通知甩在宋乔桌上:“律协这边组队,每个律所推荐一个名额。大成的名额,给你了。”

宋乔拿起通知扫了一眼:“模拟法庭?”

“刑事专场。”周敏靠在桌边,“对面是市检察院选拔的青年检察官,号称全市检察系统的后备力量。你代表大成,别丢人。”

宋乔翻到第二页,看到参赛名单那一栏目前还是空的。

“什么时候开始?”

“下周五初赛,一共三轮,前后半个月。”周敏看了她一眼,“怎么,怕了?”

宋乔把通知放下:“没怕。”

“那就行。”周敏转身要走,又停下来,“对了,市检察院那边的队长定了——顾元青。”

宋乔的手指在通知书边缘顿了一下。

周敏没回头,但语气里带著点看好戏的意思:“冤家路窄啊。”

门关上了。

宋乔低头看著那份通知,纸张在指尖轻轻抖了一下。

当天晚上,她收到了组委会的邮件,附件是对抗赛的规则和第一个案例。

盗窃转抢劫的定性争议,卷宗二十三页。

她把案例打印出来,带回家。

十一点,她坐在出租屋的书桌前,把那二十三页翻完第一遍。

十二点半,第二遍,开始在笔记本上画关系图。

凌晨两点,第三遍,标出所有争议焦点。

两点十五分,手机震了一下。

是周敏发的微信:“还没睡?”

宋乔回:“您怎么知道?”

周敏:“我看你钉钉在线。”

宋乔看了眼电脑,钉钉确实还挂著。

周敏:“一点之前睡。明天还有庭。”

宋乔回了一个“好”,然后继续看案例。

三点半,她把辩论要点写完,关灯上床。

第二天早上八点,她到律所时,前台递给她一个快递。

没有寄件人信息,只有收件人:宋乔。

她拆开,里面是一份打印出来的文书,抬头是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再仔细一看——是她三个月前办的一个案子的辩护词。

边角上有铅笔写的批注:“第3页论证逻辑跳跃。第5页引用法条过时。第7页结论和论据脱节。”

没有署名,但她知道是谁。

宋乔盯著那些批注看了很久,然后把文书收进抽屉,打开电脑,开始重写辩论要点。

同一时间,朝阳区检察院。

林嘉言端著一杯咖啡走进顾元青的办公室,看见他正在看什么东西。

“顾检,看什么呢?”

顾元青没抬头:“辩护词。”

林嘉言凑过去看了一眼:“这不是宋律师那个案子的吗?您从哪弄来的?”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

林嘉言愣了愣,然后表情变得微妙起来:“顾检,您这是在研究对手?”

顾元青没理他。

林嘉言在他对面坐下,从口袋里掏出一把瓜子,开始嗑。

“顾检,我问您一个问题。”

“说。”

“您这是公报私仇吧?”

顾元青抬起头看他。

林嘉言嗑著瓜子,一脸无辜:“我就随便问问。”

顾元青低头继续看文书:“出去。”

“好嘞。”林嘉言站起来,走到门口又回头,“对了,那个盗窃案,李建军的判决下来了——三年六个月。鉴定报告没被排除,但法院采纳了咱们的补充说明,同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价格认定依据不足的意见,金额核减了四千二。”

顾元青翻页的动作顿了一下。

“周敏确实厉害。”林嘉言说,“她那个质证思路——先质疑一部分,再攻击整体——愣是让法官对整份认定书产生了怀疑。”

“不是周敏。”

林嘉言愣了一下:“什么?”

顾元青没再说话,低头继续看文书。

林嘉言站在门口,想了想,突然明白过来。

那个日期问题,是宋乔发现的。

那天在法庭上站起来质证的,也是宋乔。

他看了一眼顾元青桌上那摞打印出来的辩护词,突然觉得这个画面很有意思。

接下来的几天,宋乔过上了三点一线的生活:律所—法院—出租屋。

她每天下班后把自己钉在书桌前,对著那个案例一遍一遍地过。盗窃转抢劫,关键在于“当场使用暴力”的认定时点。公诉方肯定会咬住被害人陈述中的某句话,辩方必须提前准备好反驳的角度。

她写了三个版本的辩论稿,又全部推翻。

第四版写到一半时,她收到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

“第2版第4页第三段,类比案例用错了。最高法指导案例第42号的裁判要旨和你写的相反。”

没有署名。

宋乔盯著那条短信看了半分钟,然后翻出指导案例第42号。

五分钟后,她确认——自己确实用错了。

她回了一条短信:“谢谢。”

对方没回。

她把第四版也推翻,开始写第五版。

周四,距离对抗赛初赛还有一天。

林嘉言走进顾元青的办公室,看见他桌上摊著一堆打印材料。

“顾检,您这几天都在看什么?”

“辩护词。”

林嘉言凑过去数了数:“一、二、三……八份?这是宋律师办过的案子?”

顾元青没否认。

林嘉言在他对面坐下,这次没嗑瓜子,只是看著他。

“顾检,我能不能问您一个私人问题?”

“不能。”

“那我还是问了。”林嘉言说,“您是不是觉得她挺厉害的?”

顾元青抬起头。

“我不是说您喜欢她什么的,”林嘉言赶紧摆手,“我是说专业上。您这种人,一般只看得上厉害的人。您要是真看不上她,根本不会花时间看她的文书。”

顾元青沉默了一会儿,然后说:“她有一个问题。”

“什么问题?”

“太较真。”

林嘉言愣了一下:“这算问题?”

顾元青没解释,低头继续看文书。

林嘉言坐在那里想了半天,突然明白过来。

顾元青说的是“问题”,但语气里没有贬义。

相反,那语气像是在说一个事实,一个他自己也有的特质。

太较真。

他自己就是这样的人。

周五晚上,对抗赛前一晚。

宋乔在律所加班到凌晨。

她把所有可能出现的争议点都列出来,然后一个一个写反驳要点。写到第十五个时,她发现自己已经连续写了四个小时,脖子僵得动不了。

她站起来,去茶水间倒了杯水。

回来时路过周敏的办公室,门虚掩著,灯是关的。

整层楼只有她一个人的灯还亮著。

她坐回位置上,看著那摞写满的稿纸,突然想起那个短信。

指导案例第42号。

她不知道那个人是怎么知道她写错了,也不知道那个人为什么要告诉她。

但那份提醒,确实让她少走了一段弯路。

手机屏幕亮了一下。

凌晨一点四十七分。

她把最后一个争议点写完,开始收拾东西。稿纸装进文件袋,电脑装进揹包,水杯洗干净放回茶水间。

关灯,锁门,走向电梯。

电梯门打开,她走进去,按下一楼。

数字一格一格往下跳。

一楼到了。

她走出电梯,穿过大堂,推开律所的玻璃门。

夜风吹过来,带著点秋天的凉意。

然后她看见了那个人。

顾元青站在门口的台阶上,手里端著两杯咖啡。

他没穿西装,只是一件深灰色的衬衫,袖口挽到小臂。路灯的光从侧面照过来,把他的影子拉得很长。

宋乔的脚步停在门口。

顾元青转过身,看见她,然后走下两级台阶,把那杯没动过的咖啡递过来。

“别输得太难看。”

他的声音和庭上一样,不高不低,没有任何情绪。

宋乔低头看著那杯咖啡,没有接。

“你怎么知道我在这里?”

“律协的群里,周敏发的。”顾元青说,“说你今晚加班,让大家明天给她徒弟留点面子。”

宋乔愣了一下。

师父在群里说这个?

她突然想起周五下午周敏出门前说的一句话:“明天好好打,别给我丢人。”

那语气和往常一样,凶巴巴的。

但现在她突然想,师父是不是也在紧张?

她伸手接过咖啡。

纸杯是热的,温度透过杯壁传到掌心。

“谢谢。”她说。

顾元青没说话,转身往台阶下走。

宋乔看著他的背影,突然开口:“顾检。”

他停下来,没回头。

“那个短信,”宋乔说,“是你发的吧?”

顾元青沉默了一秒,然后继续往前走。

“明天见。”

他的声音从夜色里传来,越来越远。

宋乔站在律所门口,低头看著手里的咖啡。

纸杯上印著一家二十四小时便利店的名字,离这里两条街。

她不知道他是从那边走过来,还是特意去买的。

也不知道他在这里站了多久。

她端起咖啡喝了一口。

美式,无糖。

她从来不在晚上喝咖啡。

但这一杯,她喝完了。

第二天早上八点,宋乔走进对抗赛的会场。

对面,顾元青已经坐在检察官席上,正在翻看什么材料。

他今天穿了西装,系了领带,整个人看起来比昨晚正式得多。

昨晚那个站在路灯下递咖啡的人,和眼前这个锋利的检察官,好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

但宋乔知道,他们是同一个。

她走到辩护席坐下,把材料一一摆好。

顾元青抬起头,看了她一眼。

那一眼很短,短到周围的人可能都没有注意到。

但宋乔注意到了。

那眼神里没有轻蔑,没有挑衅,只有一句话:

“开始吧。”

宋乔收回目光,打开面前的案例。

模拟法庭对抗赛,第一轮,正式开始。

“现在进行第一轮对抗赛。”

主持人站在台中央,声音通过音响传遍整个会场:“今天的案例是张某盗窃转抢劫案。公诉方:市检察院青年检察官代表队;辩护方: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代表队。双方队长准备好了吗?”

顾元青点头。

宋乔点头。

“好。”主持人退到一旁,“现在开始。首先由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时限十分钟。”

顾元青站起来。

他走到台中央,没有拿稿子,目光扫过评委席,最后落在对面的辩护席上。

“审判长、审判员,”他开口,声音不高,但整个会场都安静下来,“本案的事实很清楚:被告人张某在超市盗窃时被店员当场发现,为逃脱抓捕,使用暴力将店员打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他顿了顿,目光在宋乔脸上停了一秒。

“辩护人可能会说,暴力发生在盗窃行为完成之后,不属于‘当场’。但我们需要厘清一个概念——什么是‘当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当场’不仅包括犯罪现场,还包括发现犯罪后的追捕过程。本案中,店员是在超市门口追到张某的,距离案发地点不足五十米,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分钟。这不是‘当场’,什么是‘当场’?”

他转身回到座位,整个过程没看稿,时间刚好九分半。

掌声响起。

宋乔坐在辩护席上,手指在笔记本上轻轻敲了两下。

顾元青的论点和她预料的一样——紧扣指导案例,强调“追捕过程”属于“当场”的延伸。这个观点有判例支持,不容易反驳。

但她准备了另一个角度。

“下面由辩护方发表辩护意见。”主持人说。

宋乔站起来,走到台中央。

她没有站定,而是往前走了一步,离评委席更近一些。

“审判长、审判员,”她开口,“公诉人刚才说,本案的事实很清楚。我也同意,本案的事实确实很清楚——清楚到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盗窃行为完成之后,也发生在逃脱抓捕的过程之中。但问题在于:这两个时间点之间,有一个被忽略的细节。”

她把投影打开,屏幕上出现一张时间线图。

“根据卷宗记载,张某在超市收银台附近将商品装入揹包,这一过程持续了约三分钟。他在此期间没有被任何人发现,直到他走出超市大门,警报器响起。”

她指著时间线上的第一个点。

“这是盗窃行为的完成时点。”

然后指向第二个点。

“这是警报器响起、店员发现的时点。两个时点之间,间隔约十五秒。”

再指向第三个点。

“这是店员追出超市、在门口拦住张某的时点。距离盗窃完成时点,约一分四十秒。”

她转向评委席。

“公诉人说,暴力发生在追捕过程中,所以应认定为抢劫。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是‘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这里的关键,不在于暴力是不是在追捕过程中发生,而在于——‘当场’两个字。”

她点开下一张PPT,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条文截图,上面用红框标出“当场”二字。

“什么是‘当场’?最高法指导案例第42号的裁判要旨确实说过,‘当场’包括发现犯罪后的追捕过程。但请注意,那个案例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是在盗窃过程中当场被发现,然后使用暴力逃脱。”

她又点开一张PPT,是第42号案例的摘要。

“而在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他已经离开了现场,警报器才响起。这个时候,他已经离开了‘当场’,进入了‘逃离现场’的阶段。店员追出去的时候,不是在‘当场发现犯罪’,而是在‘追赶嫌疑人’。”

她停顿一下,目光扫过顾元青。

“这两个概念,法律上不一样。”

会场里安静下来。

顾元青的笔在纸上顿了一下,没有马上记录。

“盗窃行为完成后离开现场,再被追赶时使用暴力——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转化型抢劫吗?是,也不是。”宋乔继续说,“是的,有很多案例支持转化。不是的,是因为那些案例中,暴力都发生在现场或紧邻现场。但本案中,张某已经走出了超市大门,已经进入了公共区域——这个时候,他已经不是在‘抗拒抓捕’,而是在‘逃离现场后被追上’。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盗窃行为的延伸,后者是独立的妨害公务或故意伤害。”

她把PPT翻到最后一页。

“综上,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应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完毕。”

她回到座位。

掌声比刚才更热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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