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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听证会和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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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了满足委托企业的高新申报要求,全智公司外购了大量专利等技术成果,但外购技术成果原本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这属于研发费用归集不当,应当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审委会召开前,督查内审部门已经审核过对全智案的定性,如果他们不同意稽查部门的处理意见,案子现在也到不了审委会。

因此该部门的代表在穆详介绍完案情后,也跟着发表了他们的意见:“证据还是挺扎实的,由于案件牵连较广且情况较为复杂,我们能做的也就是实地核查、看看合同以及开票情况,全智的目前的法人是挂名的,背后的人到底是谁,手底下还有没有其他这种高新中介,这些问题应当移送给公安让他们做进一步的调查。”

“目前针对全智来说认定构成虚开处以50万元的处罚,在法律适用和案件定性我们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就是全智耗材到底是不是给了平化工,目前看还只是推测,更详细的证据可能要看公安那边的调查情况了。”

待过半成员单位意见发表后,来自政策法规部门,最擅长咬文嚼字抠字眼写材料的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开口了:“案卷已经看过了,材料还是准备得很全的,税收征管法上对虚开的定义就是业务不真实,因此即使没有资金回流,只要能证明全智公司实质没有进行研发只是替委托方外购无形资产,定性为虚开是准确的。”

连过两关,穆详刚想松口气,只听负责人话锋一转——

“但是,行政法上的虚开并不必然等于刑法上的虚开,全智公司的虚开是否应当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虚开犯罪,将案件往公安移送,这个问题需要大家慎重讨论。

全智的代理人在听证会上说,全智确实提供了企业申请高新认定所需的专利,你可以说报价有水分,一百万里只有十万在做事,但市场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些卖奢侈品的成本只有几百几千,但往几万几十万的卖,难道它们开出的发票也要按虚开认定吗?

这个例子虽然有些强词夺理,但确实点出了行政虚开和刑事虚开之间的界限,加上就像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说的,一旦全智被认定虚开,受票方的委托企业怎么办,也一律按虚开处理吗?那么多企业的法人全部抓去坐牢?

今年三月两高新发的司法解释,以及上个月最高法新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里第一个就明确提出,以虚列支出、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专票以少缴税款的,不应认定为虚开专票罪,而应构成逃税罪。眼下全智虚开的都是普票没有专票,受票企业也没有骗取国家进项税抵扣,举重以明轻,虚开专票可以这样处理,那虚开普票是否也应当慎重定性呢?

目前缺乏资金回流的证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研发人员是虚假的、全智没有使用耗材,那批耗材如果是全智用某种方法卖给平化工了,那全智购买耗材就可以解释成做高成本后隐匿收入,应该定性为偷逃税。

至于那些委托企业,说白了就是把外购无形资产的钱通过全智包装成了研发费用以享受税收优惠,哪怕他们其实对全智的把戏知情构成虚开的共犯,但最终目的显然也还是为了偷逃税款,那按偷逃税处理是否具有更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更为恰当呢?”

这有理有据层层递进的长篇大论一出,会议室内顿时安静了两秒,穆详垂头在笔记本上记录要点,心里把陈铁军又七上八下地涮了一遍。

最后还是稽查科科长作为审委会副主任出来打了个圆场,回应道:“这个问题咱们稽查科内部集体审议的时候也有人提出过,看公安那边最后能不能查出有资金回流吧,如果有资金回流,那委托企业总不能说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有钱到账了。如果没有发现资金回流,那虚开的责任就停留在全智层面,不进一步往下追究了,不知者无罪嘛。”

纳税服务部门的代表也趁机表态:“大家上审委会彻底讨论一番,明确全智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案件定性,以及具体的处罚后果,也是一种交流学习嘛。”

“都说学中干、干中学,其实我们跟纳税人宣传税法以及办税服务时答疑,那真的就是有各种角度刁钻的问题,如果回答不清楚,那很多企业明明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就怕麻烦干脆不申报,最后反而全部便宜了那些明明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减税退税硬凑的企业。”

征管科技部门的代表对案件定性不感冒,但全智案也是被大数据风险推送出来的,也补了一句:“本次抽查能体现出金税四期以数控税下风险推送选案的精确度,但也暴露出现有数据来源以及税源监控在如何分析和看待数据上仍有赖于检查人员的经验判断,比如全智公司耗材费用占比过高这点最初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我们部门接下来准备对此吸取经验,进一步提高数据分析的准度。”

见各部门人员都发表意见了,审委会主任朝角落的方向看过去:“公安市局的邱支队今天也来列席会议了,听完我们税务部门的讨论后有什么意见或者疑问吗?”

邱建中正在笔记本上记东西,闻言一边写字一边接上了话头:“刚才政策法规部门的意见非常专业,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全智案的疑难之处,问题客观存在,但我想补充一点——

最高检在今年三月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单独出台了另一份理解与适用,其中认为只要实施了虚开专票的行为,就还是构成虚开专票罪。实际虽然最高法出台了典型案例,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很多地方的检察院也还是以虚开专票起诉,法院也按虚开专票判决。”

把手里最后两个字写完,邱建中放下笔,抬起头看向办公室负责人:“前年新发的公安管辖立案标准规定,虚开普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全智虽然只是虚开普通发票,但金额和份数上已经满足刑事立案的标准了。”

“我们只是执法部门,两高乃至人大法工委到底什么意见,白纸黑字的法律也得看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毕竟事关经济和税收管理转型,我们能做的就是先把案子立上。”

语毕,她视线落到会议桌正中央,笑道:“如果最后调查下来发现真是逃税罪,只要全智能按期缴清税款罚金,那首两罚不刑,我把案卷送回来,郭局应该不会拒收吧?”

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他已经过了一遍全智案的各项材料,现下各部门发言完毕,他沉吟片刻,最终做了决定:“好,感谢邱支队的发言,那么综合各部门的意见,我同意稽查局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但本案情况复杂,虚开是红线,高新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政策,未来要加强对此类行业的监管。”

“虚开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但行政层面的处罚顶格也就50万元,单纯税务层面的处理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公安那边也已经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了,后续走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稽查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帮助公安部门准确研判案件情况。”

审委会结束后,一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从税务部门的公务电脑中到了全智公司电子邮箱中,最终又到了董昊天手中。

上面白纸黑字的写着:“经查,你单位在2018年至2023年期间,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38份,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已超过1万元,且情节严重,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2019至2024年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88万元的行为,定性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应扣未扣税款,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7.44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2018年至2023年,你单位造成企业少缴税款共计1862.7万元,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931.35万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津市税务局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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