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榕城区人民法院。
沈溪提前三十分钟到了法庭,把材料又检查了一遍。
张嘉栩坐在旁听席的最后一排,穿了一件深灰色的毛衣,没穿西装外套。他看到沈溪进来,微微点了点头。
沈溪也点了点头,然后坐到了原告席上。
九点整,法官入庭。
庭审开始了。
对方律师是榕城一家大所的合伙人,姓陈,四十多岁,经验丰富。
陈律师的开场白很直接。
“审判长,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原告刘国强与被告外卖平台之间签订的是《网约工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了这份协议,应当受协议约束。”
“原告在送餐过程中受伤,我们深表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应当自行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
陈律师说完,看了沈溪一眼,表情带着一丝“这案子我赢定了”的自信。
沈溪站起来。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说‘事实非常清楚’,但我认为,事实恰恰相反。”
“被告代理人只看到了协议上的字,却没有看到协议之外的真实生活。”
“我的当事人刘国强,在被告平台工作了三年。每天工作十二个小时,每月工作二十八天。他必须穿被告的工服,用被告的送餐箱,遵守被告的‘管理规定’。迟到扣钱,差评扣钱,不接单也扣钱。被告给他排班,给他评级,给他排名。”
沈溪拿起一沓证据,举起来。
“审判长,这是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告发给刘国强的‘管理规定’邮件、‘处罚通知’、‘排班表’、以及App截图。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被告对刘国强进行着全面的、日常的、细致的管理。”
“这叫什么?这叫‘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
“被告代理人说‘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审判长,法律判断一个关系是什么性质,看的不是合同怎么写,而是实际怎么履行。如果只要在合同上写一句‘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能规避所有的用工责任,那劳动法还有什么意义?”
陈律师站起来反驳。
“审判长,对方代理人混淆了两个概念——‘管理’不等于‘劳动关系’。任何商业合作中都存在管理。品牌方对加盟商有管理,平台对入驻商家有管理,但这不等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刘国强是自由的。他可以选择接单或不接单,可以选择工作或不工作。这是合作关系的典型特征。”
沈溪立刻回应。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说‘刘国强可以选择接单或不接单’。但我要指出——被告的‘管理规定’明确写着:‘连续七天不接单,账号将被冻结。’”
“这不是‘选择自由’,这是‘被迫接单’。如果你不接,你就失去工作。在生存压力面前,所谓的‘选择’是不存在的。”
“被告代理人还说‘品牌方对加盟商有管理’。但品牌方对加盟商的管理,是业务层面的管理——品牌标准、产品质量、服务规范。而被告对刘国强的管理,是劳动层面的管理——什么时候上班、穿什么衣服、接多少单、得多少分。”
“这不是商业合作,这是劳动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