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后,著作权纠纷案开庭。
沈溪准备了整整三箱证据材料。
对方律师是榕城一家大所的资深合伙人,姓方,从业十五年,专攻知识产权。
方律师在业内以“难缠”著称,喜欢在程序问题上做文章,擅长拖延战术。
果然,开庭后,方律师的第一个动作就是——申请延期审理,理由是“需要更多时间准备”。
沈溪站起来反对:“审判长,本案从起诉到开庭已经过去了四十五天,被告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申请延期缺乏正当理由,我方请求法庭驳回。”
法官看了看方律师,又看了看沈溪:“被告代理人有何补充?”
方律师慢悠悠地说:“审判长,本案涉及的著作权比对工作需要专业机构鉴定,我方正在联系鉴定机构,需要时间。”
沈溪立刻回应:“审判长,著作权比对是法庭的职责,不需要另行委托鉴定。我方已经提交了详细的比对表,将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的十二个相似点逐一列出,并附上了图文对照。法庭可以直接进行比对。”
法官翻了翻沈溪提交的比对表,点了点头。
“被告代理人的延期申请,本庭予以驳回。现在开庭。”
方律师的脸色不太好看了。
庭审进入了实质性审理阶段。
沈溪的证据准备非常充分——版权登记证书、展览记录、照片、证人证言、比对表、时间线图,应有尽有。
她按照张嘉栩的建议,把证据分成了三组:
第一组:证明权利归属——版权登记证书、设计底稿、创作过程记录。
第二组:证明接触可能性——展览记录、照片、证人证言。
第三组:证明实质性相似——详细的图文比对表。
每一组证据都装在一个独立的文件夹里,贴上标签,方便法官查阅。
方律师的反驳集中在两点:
一、质疑照片的证明力——“照片太模糊,无法辨认出被告方人员。”
二、质疑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证人是原告的朋友,存在利害关系。”
沈溪早有准备。
“审判长,关于照片的证明力问题,我方提交了补充证据——展览的官方签到记录。签到记录显示,被告方的设计总监在展览当天进行了签到,签到时间与照片拍摄时间吻合。照片中的身形、衣着与签到记录中描述的特征一致。三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关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问题,我方提交的两位证人并非原告的‘朋友’。其中一位是独立策展人,与原告仅有一面之缘;另一位是参展设计师,与原告是同行关系,但没有私人交情。两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且与客观证据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人的可信度应当综合判断,不能仅因存在一定关系就全盘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