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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后,网红解约案的判决书下来了。
沈溪打开法院的送达邮件时,手指微微发凉。
她先看了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林可可与被告某某MCN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某某MCN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可可支付拖欠的分成收入人民币四十二万三千六百元;
三、驳回原告林可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某某MCN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沈溪看完第一遍,心跳加速。
看完第二遍,她开始分析。
合同解除了——这是她想要的。
MCN公司要付拖欠的分成——这也是她想要的。
MCN公司的反诉被驳回了——也就是说,MCN公司向林可可索赔八百万违约金的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了。
这是一个胜利。
但不是完全的胜利。
法院没有支持她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主张。判决书上写的是:“涉案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约定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但综合合同整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理由,不是格式条款无效,而是MCN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未按约定提供足够的推广资源、未及时支付分成收入。
沈溪靠在椅背上,长长地呼了一口气。
她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