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C市公安局南岸分局 审讯室
时间:2030年9月16日傍晚
主审:吴明霞;副审:冯悦;记录:陆蔓蔓
观察:周正平、李锐
吴明霞直视对面的女人:“林砺女士,知道我们为什么请你来吗?”
林砺神色平静:“警官,恕我直言,完全不清楚。”
“若因交通违章或公司事务,我的法务团队自会处理,不必兴师动众。”
吴明霞身体微倾,加重语气:“恐怕不是小问题。”
“我们怀疑你,与一起故意杀人案有关。”
林砺的瞳孔在听见“故意杀人”时极细微地一缩,旋即恢复如常,桌面上交叠的双手稳如磐石。
她加重语气:“故意杀人?这指控荒谬且严重。”
“我要求联系律师。”
吴明霞不为所动:“律师是你的权利,我们会安排。但在此之前,请回答问题:9月15号早上,你在哪里?”
她直觉对方不好对付,最好能在律师到场前抢占先机,从她嘴里撬出点东西。
林砺语气冷硬:“律师到达前,我拒绝回答。”
“林女士,我是在‘请你配合’我们的工作。”吴明霞声音依旧冷静,眼神却阴沉迫人。
她突然调亮审讯灯。
林砺眯了眯眼,终于点头:“昨天早上七点半左右,我离开公司去郊区处理点私事,地点在落雪村一处画室。”
“画室?谁的画室?你去做什么?见了谁?”
“那是我…朋友姜翎的工作室。”
“朋友?据我们了解,你与姜翎不只是朋友吧?”
“我们是爱人关系。”
“继续。”
“我早上六点多收到昭华投资程总的短信,约我八点在画室见面,不过我没见到程总,只见到了姜翎。”
“程总?程雪卿?你跟她什么关系?她为何约你?”
林砺语气平稳:“程总此前曾多次联系过我,表达对收购我公司的兴趣。”
“我推测她约谈仍为此事,虽已明确拒绝,但出于商业礼貌,仍决定赴约,不过临时有事晚到了一点。”
吴明霞挑眉:“商业收购?为何选在姜翎画室?”
“这符合程雪卿的身份和习惯?”
“据我们了解,程雪卿和姜翎关系复杂!你作为姜翎爱人,夹在中间难道就没有私人恩怨?”
她补充:“姜翎口供从未提过收购,只说私人恩怨!你如何解释?”
林砺微蹙眉头,略显无奈:“地点是程总定的,我也奇怪。”
“我去那里,单纯是应一个商业伙伴的约。”
“她与我爱人关系?这是我爱人的私事,我了解不多不便评论。”
“我爱人不提收购…可能是她觉得此事不重要,或者我未曾与她细说?抱歉,记不清了。”
她无所谓地补充:“至于所谓恩怨?警官,我是商人,买卖不成仁义在,谈不上恩怨。”
“若说恩怨…我上大学时还曾与程总相恋,不过如今多年过去,早无瓜葛。”语气像聊家常。
她的话震得审讯室一片寂静,五双眼睛齐刷刷盯着她。
李锐的确查到了二人同校同班,本以为要慢慢从她嘴里撬出来她们之间的真实关系,没想到对方竟然主动交代了。
此时门被敲响,律师沈墨到场。
他身着深色西装,眼神沉稳锐利,扫视全场后出示律师证,安静落座林砺身旁,打开笔记本。
“吴警官,我是林砺女士的代理律师沈墨。请明确告知我当事人目前的法律状态,以及警方基于何种合理怀疑对她拘传?”
吴明霞正色:“林砺女士系依法拘传,配合调查程雪卿被杀案。”
“警方有证据表明她在案发核心时间出现在现场附近,且与被害人及主要嫌疑人存在特定联系,有重大作案嫌疑。”
“此为《拘传证》。”她向沈墨出示证件,又推过去一沓文件,“依《刑诉法》,现向你们开示部分证据。”
沈墨点头:“感谢。基于警方告知的‘重大作案嫌疑’与‘出现在现场附近’,我当事人会继续配合。”
“但请确保所有询问合法合规。”
随即低头细阅资料。
吴明霞转向林砺,继续:“回到之前的问题。收购?据我们所知,善石科技规模非顶尖,程雪卿为何感兴趣?”
“程氏资本主营地产,少涉金融科技板块,善石估值不过十亿,远非程氏常规并购目标。”
“所谓‘收购兴趣’具体指什么?有投资意向书?还是尽调团队接触过?”
沈墨立即接话:“吴警官,商业动机涉及商业秘密及投资策略,并非本案重点,与指控无关。”
吴明霞直视林砺:“正是这不合理的‘商业会面’,将你置于案发现场,你必须解释。”
“吴警官,此问题我也想知道答案。”林砺迎上她的目光。
“地点为程总所定,她的行为逻辑,恐怕只有她自己最清楚。”
“我作为受邀方,仅基于商业礼貌赴约。”
“您认为,我能替她解释其动机?”
吴明霞点了点桌面:“好。你说你在画室待了约半小时,只见到了姜翎?”
“程雪卿呢?”
“你又具体做了什么?去过画室哪些区域?”
林砺略微沉思:“我到时画室门未锁,程雪卿的车停在外面。”
“进去后只看见我爱人在画室。”
“我问程总人在哪,她说她也不知道。”
“我又问她程总约我干什么,她说她也不清楚。”
“我在画室坐了约半小时,程总始终没有出现,我就离开了。”
“整个期间,我只在主画室活动过,这很正常吧?”
吴明霞冷笑:“正常?但姜翎此前对你当时在场只字未提!”
“你如果什么都没做,她为什么要隐瞒?”
“这很不正常!你们是不是串通好了?”
沈墨立即接话:“吴警官!请注意措辞!‘串通’是严重的指控,需确凿证据支持。”
“姜翎女士未提及我当事人在场,乃其个人行为,可能是因为惊吓、记忆偏差、保护意识,或仅认为与案无关!”
“此绝不能等同于我当事人与她‘串通’!”
“警方现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当事人林砺女士与被害人程雪卿女士之死有直接关联。”
“相反,有充分证据表明——”
“第一,我当事人有明确的不在场证明,9月14日夜至15日晨被害人死亡前均不在现场,有多重验证。”
“第二,她9月15日晨出现在画室,系应被害人程雪卿女士主动邀约短信,目的明确。”
“第三,依贵局足迹印证,她在现场的活动范围仅限主画室公共区域,未入核心现场。”
“第四,除一段早已结束的校园恋情,她与程雪卿女士仅有可证实、非敌对的商业往来记录。”
“第五,现场勘查未发现其生物痕迹或与被害人接触证据。”
“综上,警方对我当事人之怀疑,多基于对另一嫌疑人,姜翎女士行为的主观推测与不当关联,缺乏客观、实质证据链。”
“此基于推测的指控,对我当事人极为不公。”